| 人權觀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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奧運應促進中國改善人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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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八年八月將在中國北京舉辦奧運會,我希望奧運會能促進中國改善人權狀況。但是,中國人權狀況的根本改善,只能靠中國人自己艱苦的長期的鬥爭來取得。一次國際性盛會只可以促進、改善,但不能根本解決中國的人權問題。 一、奧運會與新聞自由是有很密切的聯繫,但還是不同性質的兩個問題 為了迎接奧運會,中國至少應當在奧運前後和奧運期間,允許記者採訪報道自由,可以把所有以言獲罪的記者都釋放出來。中國政府如果真能做到這兩條那就是一個善行了!關於言論出版自由和其他很多重大的人權問題,只能用其他方式來求得解決。 二、全國人大應批准和落實聯合國《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 中國政府已於一九九八年十月五日簽署了聯合國《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但公約尚未對我國正式生效。剛剛結束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本來應該批准這個公約,以迎接奧運。很遺憾,偏偏沒有列入議事日程。對於中國政府簽了字的《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就應該遵守和落實。當前,我認為人大還應該正式答覆天安門母親丁子霖的呼籲,要求面對面討論她們曾經多次提出的呼籲。很遺憾,全國人大仍然置之不理,根本不答覆,好像世界上沒有天安門母親這樣一個組織。這個事實說明,全國人大犯了一個最大最大的錯誤,這就喪失了人大的最根本的品質。你們為什麼不承認「天安門母親」?她們是「六四」慘案時實實在在的死難者的一些母親,她們的子女和親屬無辜地死在天安門附近,為什麼她們沒有權利要求查清死因和殺手,以哀悼和告慰不幸逝世的親人呢?奇怪的是,她們要哀悼自己的親人,竟被政府視作危害國家安全、顛覆國家的罪犯,遭到非法監視,甚至污蔑她們什麼顛覆國家?這些天安門母親,向人大寫了二十多次呼籲信,人大竟然置之不理。不要說她們是一批比較有知識的受害者,就是一般的老百姓,向人大這樣正式寫信,要求回答和討論問題,人大也不應該根本不理睬,連在人大會內也不公佈她們的來信,又不答覆她們信中提出的要求。這就從根本上違背了人民代表大會的宗旨,是大錯誤,如果要依法追究責任,很可能也是犯罪。 三、我與胡喬木關於《新聞法》的根本分歧 有報道,美國恢復與中國關於人權問題的對話,這是好事。國際無疆界組織如果能在奧運會所在地的北京設立辦事處,建立分支組織,也是好事。我希望,中國新聞工作者協會變成真正的「記者協會」,而不是「管記者協會」,是為記者服務的協會。我當年曾與胡喬木就《新聞法》爭論過,我認為制訂的《新聞法》,記者要遵守,全國人民要遵守,黨中央也要遵守。胡喬木要制訂的《新聞法》,是管新聞記者的法,以法來管記者。我認為《新聞法》不僅要管記者,而且還要管那些管記者的大小機構、團體、單位和官員。這是我同胡喬木的一個根本的分歧。 四、一次奧運會不可能徹底解決中國人權問題 奧運與人權有很大關係。如果二○○八年八月在北京召開了奧運,但是中國仍舊是一個沒有人權的野蠻國家,那末就等於當年在希特勒德國的柏林和老社會帝國主義蘇聯的莫斯科召開一樣,那不是中國人的光榮,而是中國人的恥辱。 但是,我認為,決不能設想,靠一次奧運會就把中國的人權問題完全解決,這不可能。奧運會只能推動中國逐步解決中國人權問題。要勸告某些人不要助紂為虐,明明知道有很多中國公民因言獲罪,特別是在迎接奧運期間因言獲罪,被判刑,雖然心知肚明,卻不敢承認和譴責這種違反奧林匹克精神的行為,不敢促進、督促中國政府釋放這些無辜公民。 奧運期間,中國要實現自己的公開承諾,允許中外記者可以自由地到任何地點採訪任何中國人,只要本人同意。應切實保證採訪自由,不應設置各種障礙,限制記者採訪的地區和人士,如今年三月限制記者去拉薩採訪。不應以地區敏感或採訪對象的政治態度為由,用各種非法手段阻止、打壓記者的正常採訪活動,甚至暗中盯梢或拘捕記者。如果在奧運前後和期間發生類似事件,我希望,國際奧委會和各國奧委會在奧運規則範圍內,向中國有關部門提出抗議。符合奧運精神和古奧運章程的事,應當努力去做。盡力推進中國人權狀況的改善。 五、中國人權其他的事,都應當由另外的機構在另外的時間爭取逐步解決 中國的人權問題,絕不能靠一次奧運會在短時期內徹底解決。這些難題的解決,不應當由國際奧運會負責,而應該由中國政府和中國共產黨負責。就我個人的意見是,不必提抵制奧運會。當然,如果有的國家一些運動員和運動隊,對中國的人權狀況提出抗議,拒絕參加北京奧運會,這是他們的自由。所有參加奧運會的會員國和運動員,都有他的自由,他討厭一個令人噁心、踐踏人權的國家,不願參加北京奧運會,那是他的自由。但是,不必要求大家都來參加抵制北京奧運會的行動。 總之,人權、民主、自由是人類的普世價值,也是世界潮流,這是任何反動勢力所無法阻擋的歷史大潮流。中國的未來,一定會走向光明。 二○○八年三月十九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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